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丰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4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3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1)鲁1103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丰伟、韩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6.88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8875‰上浮50%计算,扣减已给付的利息788.35元。)被告高为宁、张永秀、梁作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本金限额150 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丰伟、韩立兰追偿;被告卢咨豪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债权限额1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丰伟、韩立兰追偿;驳回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韩邦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19元,减半收取1 210元,由被告卢丰伟、韩立兰、高为宁、张永秀、梁作宾、卢咨豪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