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3民初1750号
案号
(2021)鲁1103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慎连、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 000元及相应利息(正常利息以本金34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按月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34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7.2‰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7 736.46元予以相应扣减);被告尹刚、徐颖、牟利善、赵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本金限额6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慎连追偿;被告李凌志、郑丽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债权额度6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慎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9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被告李慎连、闫华、尹刚、徐颖、牟利善、赵娜、李凌志、郑丽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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