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5********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1民初171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苏建利赔偿原告李银牛经济损失人民币28612.98元,被告张彦亮赔偿原告李银牛损失人民币1649.06元。二、驳回原告李银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负担52元,由被告苏建利负担240元、被告张彦亮负担60,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