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2********3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402民初2897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告龚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勃借款51600元并与2017年8月13日起以5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之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45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龚静承担3.执行费由龚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