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5********0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岳民初字第02344号
案号
(2021)湘0681执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白占玉、范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51301.04元及垫付利息64751.93元(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4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范五对被告白占玉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61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共计15081元,由被告白占玉、范俊、范五负担,此款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白占玉、范俊、范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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