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5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1民初1654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2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甘芬、甘海华、丁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俊返还彩礼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0元,由原告徐俊负担1470元,被告甘芬、甘海华、丁玉兰负担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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