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6360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6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奇华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965061)二、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4元,由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9650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建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7136377XX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