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12574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恢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郑诗博与被告李雁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雁、被告嘉贝爱尔(天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将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号楼商业1,2,3,4门301、5门302号商铺腾交原告郑诗博;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雁给付原告郑诗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的租金及使用费314751.73元,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腾交商铺之日止按10974.33元/天的标准向原告郑诗博交付占有使用费;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雁按1000元/月的标准给付原告郑诗博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腾交商铺之日止的车位费;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雁给付原告郑诗博解除合同违约金770313.45元;六、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雁给付原告郑诗博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物业费31655.85元及物业保证金94967.55元,原告同时将物业保证金交纳凭证交与被告李雁;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2元,减半收取计7596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2596元由被告李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