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02********2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2556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梅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26日止的利息12045.56元、罚息163916.67元,并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上浮50%计算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梅给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律师代理费2100元;三、被告温房谨、李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403元,减半收取77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梅、温房谨、李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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