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036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借款本金1890万元及利息230307.5元、复利2816.2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89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16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43%计算)。二、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律师费236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唐维强对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唐维强、邵鸣娅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5幢二单元1802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0003755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75.4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费138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3015元,由被告江苏顺裕服装纺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唐维强、邵鸣娅(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1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维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13207394N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碧溪新区小市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