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天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6********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4民初970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冀0824民初970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清,女,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晓冬,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西地满族乡肖店村烧沟126号。被告:安淑菊,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果山路6楼411室。被告安淑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母子关系),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大乌苏沟村下窝铺51号。被告:杨天泽,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中兴东路南侧1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王翠利,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建化道7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冬、被告杨天泽、被告安淑菊、被告王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 由被告杨晓冬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600833‰,自2017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8日止)、逾期利息(按原定利率150%,自2018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天泽、被告安淑菊、被告王翠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晓冬于2017年6月9日在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0,000.00元,月利率为9.600833‰,由被告杨天泽、被告安淑菊、被告王翠利担保,2018年6月8到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杨晓冬于2020年12月16日前归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600833‰,自2017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8日止)、逾期利息(按原定利率150%,自2018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天泽、被告安淑菊、被告王翠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杨晓冬、被告杨天泽、被告安淑菊、被告王翠利于3日内缴纳至滦平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账号:5011790200010)。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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