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丽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5********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91民初223号
案号
(2021)冀0791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借款本金5699850元及截至2020年1月14日所欠借期内利息71081.45元、逾期罚息279282.8元、复利36483.19元,合计人民币6086697.44元;二、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以5699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承担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损失;三、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以71081.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承担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所欠该笔借期内利息之日止的复利;四、对于上述款项的清偿,被告徐勇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1号楼9层02-1室、02-2室、02-3室、02-4室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冀(2018)张家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79号、0003180号、0003181号、0003182号;五、被告徐勇、董丽娜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06元,由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徐勇、董丽娜承担5429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承担50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徐勇、董丽娜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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