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2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3民初1861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自勤、季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玉群支付货款37 320元,并从2019年4月1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向原告王玉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由赔偿义务人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元,由被告王自勤、季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