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建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1********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3民初2197号
案号
(2021)赣0983执1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13777号车购车欠款153774元及利息(以15377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22810车购车欠款181753元及利息(以181753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85255号车购车欠款145910元及利息(以14591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四、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85303车购车欠款126054元及利息(以12605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五、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86082车购车欠款145910元及利息(以14591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六、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赣k13777号车垫付费用29450元、评估费2000元;七、被告苏建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37670元;八、驳回原告新余市中深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3元,由被告苏建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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