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8********2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6807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1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江西千舟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刘剑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2、限被告刘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千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06,000元;3、驳回原告江西千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3元,本院减半收取1,246.5元,保全费1,068元,共计2,314.5元,由被告刘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