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5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6民初1419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3252元及违约金(以32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被告郝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