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5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6民初1419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3252元及违约金(以32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被告郝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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