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天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622********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5209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1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天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90526.93元及利息169776.89元、罚息(含复利)78682.18元(截至2019年7月12日)及自2019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富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天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天富、天津富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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