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7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5民初2069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恢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利息32882.93元,支付原告截止到2018年2月22日的逾期利息116000.58元;二、被告李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支付自2018年2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被告田和砚名下坐落于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32号楼126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格,在被告李翔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立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田和砚、李长喜、傅丽娟、天津市巨祥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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