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海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1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755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海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利息计至2020年1月17日为19244.63元,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当事人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被告严海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