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2********7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2民初3422号
案号
(2021)冀0922执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健给付原告袁殿升燃烧油款17552.69元、燃油机款5900元,共计23452.69元及利息(利息以2345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袁殿升对被告杨河、张忠杰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郭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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