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1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7494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恢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3604087】。一、被告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3826293.1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人民币2646484.16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2333.08元、罚息为人民币2620169.59元、复利为人民币3981.49元,合计为人民币2646484.16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编号:综额10301514002-展(01))的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郑成德、李亭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305室、1306室、1307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3084551号、第0113084552号、第0113084553号、第0113084554号、第0113084557号、第0113084558号、第0113084559号、第0113084560号、第0113088301号、第0113088302号、第0113088303号、第0113088304号、第0113088368号、第0113088369号)享有抵押权,其对以上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郑成德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1203室、1204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11029582号、第0111029583号)经折价或者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开立账号为103015614010000171以及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开立账号为103004582010000030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郑成德应对被执行人江门市天蕴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郑成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581391088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门市天福路42号128室1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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