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5827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2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7603454】。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索玛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货款224605.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224605.9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盛悦航线材厂;二、被告叶浩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9.1元,减半收取2334.55元,保全费1643.03元,合计3977.58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索玛电器有限公司、叶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