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4174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玉兰借款10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刘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