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02********0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8620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4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偿还原告归还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贷款本金981,531.16元,贷款利息、罚息等19,923.82元,2020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29,446元;三、被告曾庆先、被告罗静红对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61元,由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庆先、被告罗静红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偿还原告归还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贷款本金981,531.16元,贷款利息、罚息等19,923.82元,2020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支付律师费29,446元;三、被告曾庆先、被告罗静红对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61元,由被告湖南金津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庆先、被告罗静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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