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鹏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7711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进城、陈清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5706.67元、逾期罚息20268.16元(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止,此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颜鹏腾、高华英对被告张进城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颜鹏腾、高华英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张进城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进城、陈清月、颜鹏腾、高华英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6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200元,由被告张进城、陈清月、颜鹏腾、高华英承担17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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