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496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江西千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二、判令被告江西千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6,549.79元(暂算至2019年3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判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对被告江西赛尔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抵押财产(1、正实a5全自动印刷机三台;2、syd-518半自动印刷机二台;3、三星贴片机sm471三台;4、三星贴片机sm482三台;5、mt2000自动光学检测仪二台;6、回流焊mr-800a二台;7、回流焊nt-8a-v2一台;8、回流焊etc一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江西千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江西赛尔佳电子有限公司、舒俊、赖丽云、杨华、童靖霄对被告江西千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1元,由被告江西千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赛尔佳电子有限公司、舒俊、赖丽云、杨华、童靖霄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