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8601民初1074号 |
案号 |
(2021)津8601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6609.99元;二、被告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445.34元;三、被告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以39055.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的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