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甘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3461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东灿、梁甘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4776.9元(含复息、罚息),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和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朗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被告刘东灿、梁甘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