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4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民终1369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2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丰城星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余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537.40元给被上诉人熊叶蕾;三、驳回被上诉人熊叶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上诉人丰城星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余鹏负担755元,被上诉人熊叶蕾负担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上诉人丰城星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余鹏负担755元,被上诉人熊叶蕾负担5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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