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2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9602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4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十日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 759元;二、限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四、驳回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84元,由被告胡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