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平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1********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1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1)冀0181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马平谦、薛士英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杰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第一笔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履行清之日止;第二笔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履行清之日止;两笔利率均按约定利率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马平谦、薛士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