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平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1********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1民初1292号
案号
(2021)冀0181执1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马平谦、薛士英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杰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第一笔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履行清之日止;第二笔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履行清之日止;两笔利率均按约定利率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马平谦、薛士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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