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建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33********0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4民初6258号
案号
(2021)湘0726执1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艳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垫付款357 764.18元及利息123 213.98元(利息按垫付款总额万分之三/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 日,2020 年1月21 日以后的利息顺延照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温建琴对被告张艳军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艳军、温建琴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4 716元,由被告张艳军、温建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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