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建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3********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4民初10614号 |
案号 |
(2021)湘0726执1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艳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63212.1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为100000元,2020年7月31日后的利息按欠款金额万分之三每日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温建琴对被告张艳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灵芝、张双喜对被告张艳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2元,减半收取4641元,由被告张艳军、温建琴、张灵芝、张双喜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