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光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33********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民初字第00407号
案号
(2021)赣0926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时盛春、刘海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33000元本金,按月利率8.5%从借款时2010年5月20日计至借款到期日2020年5月19日;以133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75%从2012你那5月20号日计至付清时止)。 二:如被告时盛春、刘海红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林木(铜府林证字(2010)第1000000098号山林、铜府林证字(2005)第0000010372号山林、铜府林证字(2005)第0000010373号山林、铜府林证字(2005)第0000010348号山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时盛春、刘海红应履行的义务及本案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被告时光石、时小春、时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盛春、刘海红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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