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民初346号 |
案号 |
(2019)豫1122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分两次欠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93748.06元及利息、罚息,8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前偿还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93748.06元利息、罚息及80万元利息及罚息(其中193748.06元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7月26按年利率11.5%计算,罚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原借款利率年利率11.5%的1.5倍计算,80万元借款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罚息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原借款年利率8%的1.5倍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可以和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郭书治协商,以郭书治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3号楼1单元33层3302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501217728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郭书治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郭书治、陈丽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3727元,减半收取6863.5元,由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书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227736528443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颍县新城路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