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02********1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8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8102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宇给付原告王英萍本息合计319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二、被告房国军、王伟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97元,减半收取3 049元,由被告程宇、房国军、王伟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