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3********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12987号
案号
(2021)湘0726执1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春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775661.4元及利息(至2019年8月14日应付1063695元,此日后依实际欠付垫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顺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鹏对被告李春东的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14元,由被告李春东、许鹏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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