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21民初2174号 |
案号 |
(2021)川0921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本金40万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原告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明细表详见川金会评(2018)04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常州新区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在原告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全生、张建芳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全生、张建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四川佳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全生、张建芳连带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全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1567623559P |
登记机关 |
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蓬溪县上游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