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1119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和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蒋建平、曾喜连共差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贷款本息976603.44元,其中本金927131.11元、利息49472.33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此款由被告蒋建平、曾喜连自2020年7月起每月归还至少20000元本金,至2020年12月31日前至少归还本金500000元。二、剩余本金427131.11元,由被告蒋建平、曾喜连自2021年1月起每月归还至少20000元本金,至2021年5月20日前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2020年5月20日前利息49472.3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8.55%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被告郭伟华、邝冬梅、彭晓林、胡桂华、肖卫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蒋建平、曾喜连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诉讼费67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建平、曾喜连、郭伟华、邝冬梅、彭晓林、胡桂华、肖卫华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已预交,此款由各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