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梅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民终276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二、李跃法、姜梅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志强借款本金307700元及利息(其中164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1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23700元借款不计算利息);三、驳回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