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梅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8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民终276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二、李跃法、姜梅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志强借款本金307700元及利息(其中164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1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23700元借款不计算利息);三、驳回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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