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33********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1民初950号
案号
(2021)冀0531执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好酷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吕增雨、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0万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邢台亿王商贸有限公司、夏增虎、邢台凤玖车业有限公司、高志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8元,减半收取计5804元,由被告河北好酷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吕增雨、高志刚、邢台亿王商贸有限公司、夏增虎、邢台凤玖车业有限公司、高志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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