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53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12月12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林刚、鄢海安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被告韦林刚、韦文赠、鄢海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