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2********4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2126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爱平货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翁慧、高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爱平对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翁慧、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翁慧、高波承担。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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