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权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 黑0521刑初41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权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禁止被告人孙强、李权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推广相关活动;五、追缴被告人孙强违法所得32 000元,与被告人孙强、李权圣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4 000元,共计56 000元,返还被害人李萍24 554元、周玲14 519元、张爱霞9 220元、莫海燕6 374元、龙菊1 333元;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涛所有的苹果11、魅族、vivo手机各1部、被告人孙强所有的自洪宝霞处扣押电脑1套、苹果6s、vivo手机、联想笔记本电脑各1部、被告人李权圣所有的华为手机1部及手机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信息名单、话术单、纸质笔记本作为证据留存;扣押在案的孙涛所有的笔记本电脑及惠普u盘、银行卡7张予以移送执行违法所得和罚金刑;孙强所有的苹果6p手机1部、平板手机2部、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营业执照、u盘、电脑19台、显示器5个无证据证实与案件有关联性,予以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