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2********4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169号 |
案号 |
(2018)鄂0303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朝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至偿还清结之日止,依年利率24%计算,扣减已支付饮用酒款22764元)。二、被告高波、翁慧对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文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