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帅南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4********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14017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4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临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12万元;二、被告帅南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帅南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临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52747.71元;四、驳回原告王临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财产保全费1467元,共计2272元,由帅南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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