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24号 |
案号 |
(2019)皖0221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南大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387647.41元,并自2014年6月28日始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张大义、朱飞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4元(原告预付),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张大义、朱飞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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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大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77907202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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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芜湖机械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