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1********3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31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1)冀053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常远支付原告李思赏劳务款2434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原告李思赏负担159,被告常远负担2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