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0********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0民初44号 |
案号 |
(2021)冀0430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建川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55050元;二、驳回原告程建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被告杨志勇负担。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被告杨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