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昌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2********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2619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恢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经双方对账确认后,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所欠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的总货款金额为135181.80元: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支付给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35181.8元;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支付给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40000元;在2017年1月10日之前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支付给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60000元。二、若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任何一期不能按时付清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的货款,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可申请执行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所欠的余下货款,并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货款的资金占用费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自愿放弃对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昌春、张宜萱负担,剩余1528元退还给原告茅箭区火车站乐意五金经营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